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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02]7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税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事厅《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国税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事厅2002年11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财政部、中央编办、人事部《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1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人事部、交通部《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14号)要求,为做好我省车辆购置税费(以下简称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接收、考试录用、分流安置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安徽省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我省车辆购置税费稽征人员划转接收、考试录用、分流安置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划转人员基数核定、资格审查、组织考试等工作。 二、划转接收、考试录用的范围和方法 (一)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划转接收的范围和方法 1、划转接收车购税稽征岗位公务员的范围 (1)交通部1999年4月下发车辆购置费稽征人员冻结令(交财发〔1999〕160号)时在册、现仍在车购税稽征岗位工作的公务员。 (2)冻结令之后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和计划,从军转干部和大专院校毕业生中接收、录用的公务员。 (3)冻结令之后确属工作需要,交通系统内部干部调整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交流、轮岗到车购税稽征岗位工作的科级以上(含科级)公务员。 2、划转接收离退休人员的范围 (1)1999年4月30日以前在车购费稽征岗位办理离退休的人员。 (2)1999年4月交通部下发车辆购置费稽征人员冻结令时在册、2002年7月31日前符合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条件,按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3、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划转接收方法 对交通部门原从事车购税稽征工作的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由省工作办公室审查,报省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划转人员名单。 (二)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报名考试对象和录用方法 1、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报名考试对象 (1)交通部1999年4月下发车辆购置费稽征人员冻结令时在册的事业单位干部(含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批准的聘用制干部)和职工(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 (2)冻结令之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接收为事业单位干部的军转干部和大专院校毕业生。 (3)冻结令之后确属工作需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交流、轮岗到车购税稽征岗位工作的科级以上(含科级)事业单位领导干部。 2、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录用方法 (1)对原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的人员中属于事业单位的干部,经考试、考核合格,原则上按现有人员80%的比例录用为国税系统国家公务员; (2)对原从事车购费稽征工作人员中的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经考试、考核合格,由国税系统按现有人员20%的比例接收,原则上安置在工勤岗位工作。 (三)按照国办发〔2002〕4号文件的规定,临时工全部予以清退。 三、实施步骤 (一)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划转接收 1、资格初审。各市交通局对应划转的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进行初审,确认其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和离退休前在车购费稽征岗位工作经历。 2、上报材料。各市交通局对材料齐全、初审通过的人员填写《国家公务员划转接收审批表》、《国家公务员划转接收情况汇总表》、《离退休人员划转接收审批表》、《离退休人员划转接收情况汇总表》,连同个人档案一并于9月27日前上报省交通厅。 3、汇总确定基数。省交通厅对各市交通局上报的应划转的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进行审核汇总,将有关材料报送省工作办公室。 4、进行审查。省工作办公室对提交划转的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进行审查,确认其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和离退休前在车购费稽征岗位工作经历。 5、确定划转接收人员。省工作办公室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拟划转接收人员的名单,报省领导小组审批。 6、公示、考核。省领导小组将批准划转的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名单在所在地交通局和国税局进行公示。同时,由市国税局、交通局和人事局联合进行考核,并填写《车购税费改革划转、录用人员考核表》,上报省工作办公室。 7、划转接收。对公示、考核后没有问题的人员,交通部门和国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划转接收手续,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备案。 (二)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考试录用 1、组织报名 各级交通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报名,填写《考试报名登记表》。 2、资格初审 报考人员必须是“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报名考试对象”范围内的人员,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热爱车购税稽征工作,业务熟练,工作表现好。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职工的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以上),身体健康。 (5)近两年(2000年、2001年)年度考核合格。 根据国税发〔2002〕114号文件规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考人员,可按以下标准对笔试总成绩加分(最多只能加10分):1999年4月30日以前任命至今仍担任省车购费征管办公室主任、副主任;1999年4月以后确因特殊原因形成岗位空缺,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任命至今仍担任省车购费征管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加10分。获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及荣立一等功的,加10分。 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将有关证明材料原件附在《考试报名登记表》后。各市交通局对报名人员进行考试资格初审,对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同时进行加分资格初审。 3、材料上报 各市交通局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进行汇总,填写《考试报名情况汇总表》、《报名情况统计表》,连同《报名登记表》、个人档案、个人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5张(不含报名登记表照片)、市县车购税稽征办公室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批准文件等材料,一并上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审核汇总后报送省工作办公室。 4、资格审查 省工作办公室对报考人员的报名材料及人事档案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确认考试资格和加分资格。 5、公示 省领导小组将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在所在地交通局和国税局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举报的问题,由国税、交通、人事部门按下管一级的方式联合进行调查核实。 6、发放准考证 对公示没有问题的人员,由省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发准考证。 7、组织考试 考试由省人事厅、省国税局和省交通厅共同组织实施。 (1)考试时间:2002年12月15日。 (2)考试地点:合肥市。 (3)考试形式和内容:考试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事业单位干部笔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国家税收基础知识》两个科目,职工笔试内容为《国家税收基础知识》一个科目。《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考试时限为120分钟,分值为100分,内容为从事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必须具备的阅读理解能力,数量关系能力,判断推理能力,资料分析能力和常识。《国家税收基础知识》考试时限为120分钟,分值为100分,内容为税收基础理论、车辆购置税基础知识和实务。 以上两个科目的参考教材为人事部编写的《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国家税收基础知识》。考试范围以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编制的《考试大纲》为准。在《国家税收基础知识》复习要点中,凡带“*”号部分为不考内容。 8、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划定 事业单位干部笔试总成绩按《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占60%、《国家税收基础知识》占40%合成,笔试合格分数线由省领导小组根据人事部下达的录用计划及考试情况划定,报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批准后实施。 9、公布成绩 对参考人员的考试成绩、加分情况,在所在地国税局、交通局张榜公布。 10、考核 由省、市国税、交通和人事部门联合进行考核,并填写《车购税费改革划转、录用人员考核表》、《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录用公务员情况汇总表》、《录用公务员情况统计表》、《国家税务局系统工人录用审批表》、《录用工人情况汇总表》、《录用工人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工作办公室。 11、办理录用手续 事业单位干部,由省领导小组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结合考核情况,提出拟录用意见,由省人事厅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录用人员转入国税系统工作。 固定工人和合同制工人,由省工作办公室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结合考核情况,提出拟录用意见,由省国税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接收手续。 (三)关于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经考试考核未录用的车购税稽征人员,由省领导小组商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协调,妥善安置。可以安置到交通部门其他岗位工作;鼓励自谋职业、领办或创办企业、公益性事业单位;鼓励调往其他单位工作;可利用车购税稽征机构现有资产,组织分流人员从事其他业务工作。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由交通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经省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交通厅和国税局商当地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分流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当地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其经费预算,由省领导小组报交通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由交通部汇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后下达。费用从中央财政车购税人员专项经费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车购税稽征人员划转接收、考试录用、分流安置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加强协作和配合,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持队伍稳定,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 (二)严格执行政策,保证工作进度和质量。按要求及时上报各种数据资料,确保全省车购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进度不受影响。要严格按照公示要求进行公示,增强工作透明度。要严格组织纪律,不得自立章法,乱开口子,擅自扩大划转人员基数和接收人员范围,更不得弄虚作假,各行其是。违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考试人员弄虚作假的,要取消考试资格,且不予接收划转及安置。省工作办公室举报电话:0551-2631111转845、888(传真)。 (三)采取必要措施,保持车购税征收工作正常运行。在稽征人员复习应试期间,各级车购税稽征部门要采取必要措施,保持车购税征收工作正常运行,如安排稽征人员考试,需要暂停办理车购税征收业务工作的,须报经省领导小组批准,并提前10至15天在当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介上向社会公告。在此期间,经省领导小组批准,当地国税局可派工作人员到车购税稽征部门协助办理车购税征收业务,保证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等工作不受影响。 各地在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工作办公室或省国税局、省交通厅等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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