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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乌江水电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黔价房[2002]3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贵州江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乌江水电大厦物业收费标准的请示》(江电物管司[2002]01号)收悉,根据乌江水电大厦配套设施及设备使用与维护实际,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写字楼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12元/月·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收)。 二、写字楼中央空调收费按实际使用时间收取,使用不足10天的按10天收费;10天以上不足20天的按20天收费;20天以上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收取。收费标准:10元/月·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收)。 三、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室内(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元/辆次): 注:8∶00至20∶00为白天,20∶00至次日8∶00为夜晚(下同)。 (二)室外停车场收费标准(元/辆次): 四、特约服务收费由你司与业主协商议定;公共水电费按每月实际发生费用由使用人合理分摊。 五、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大厦公共配套设施及设备的维护管理;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化粪池清理;绿化管理;公共治安秩序管理;消防设施维护和监控。 停车场服务内容: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及治安秩序维护,停车场卫生保洁。 你公司收到批复后,请到我局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同时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公示牌,并标明收费批文、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以上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试行期,你公司应不断加强物业管理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完善财务指标的统计和核算。本批复于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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