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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中国银行支票收费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文字号】 新计价费[2002]185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你行《关于银行收取支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报告》(新中银结(2002)71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中国银行自治区分行、各分支银行收取的支票凭证工本费按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规定的本票、支票的凭证工本费每份0.2元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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