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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英语教师业务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黑价联字[2002]1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全省中学英语骨干教师培训班培训收费的函》(黑教财函[2002]13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对全省部分中学英语骨干教师进行业务培训,每期授课300课时,每期向参加培训的学员每人收取培训费600元。 二、收费前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要在收费窗口公示具体收费标准。该项收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补充聘请教师等项经费开支。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4年,届时自行废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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