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以国发[2002]24号文件作出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789项。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精神,省政府决定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要求,结合《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许可清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0]103号),进一步开展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进一步清理工作
行政审批进一步清理工作是切实落实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这项工作不仅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同时也涉及到行政管理的各个层面和广大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有利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为西部大开发创造良好的环境的高度,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继续深入推进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巩固前一阶段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取得的成果,切实改变行政审批方式,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明确行政审批责任,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实行政务公开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其他有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WTO规则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清理的范围
此次清理的行政审批项目范围是:
(一)省人民政府令(2000年第17号)中予以保留、下放或划转的审批项目,属于国务院决定中取消的,应坚决清理取消。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执行。
(二)目前各地区、各部门在实际中仍在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决定中没有涉及的,也应纳入此次清理的范围。
(三)在省人民政府令(2000年第17号)颁布后,各地区、各部门新批准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做为此次清理的重点。
凡是国务院决定和省人民政府令(2000年第17号)中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保留,一律不得执行。
三、进一步清理工作实施步骤
此次清理工作依然按照分地区、分部门、自上而下的原则分级进行,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首先清理,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先就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登记、统计,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待省政府清理结果出台后,进一步进行审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国发[2001]33号文件的要求,对照国务院决定(国发[2002]24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积极认真地进行清理。省政府各部门清理工作按如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全面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并提出初审意见。各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确定的范围和要求,对现行的所有应进行清理的行政审批项目,逐一登记填表造册,并提出本部门的初步清理意见和建议,于2003年1月3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认真研究确定行政审批项目处理意见。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监察厅,在各单位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统一审核,形成征求意见稿,印发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进行协商,对反馈意见和建议再进行研究,提出清理结果,提请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草案待会研究。
(三)公布行政审批项目处理决定。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清理的结果形成草案后,按程序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对审议通过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以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形式予以公布。
四、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管理方式,加强监管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和职能,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和相关事项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在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后,事后监管措施不到位的管理脱节现象。同时,也要防止出现下放和划转事项在具体落实过程中不到位的管理“真空”现象。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本着简政放权,方便相对人的原则,扎实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监察厅负责清理工作的协调和审查工作。省监察厅负责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清理结束后的落实工作。对清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请与省政府法制办直接联系。
附件:1.关于《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略)
2.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情况登记表(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