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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新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百丈际一、二级电站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价商[2002]37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文成县新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上网电价的请示》(文新财[2002]004号)悉。经研究,核定新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百丈际一、二级电站机组在报废重建期间的含税平均上网电价为0.33元/千瓦时(增值税率6%)。待重建结束后,其上网电价再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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