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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出厂价实行季节性浮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吉省价工字[2002]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石化新星公司东北石油局,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物价局:
鉴于中国石化新星公司东北石油局,在我省境内勘探开采的天然气,山于自然条件因素和季节采量不均衡而形成的成本高以及资源浪费的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东北石油局生产的天然气实行季节性浮动价格,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1、中国石化新星公司东北石油局生产的天然气出厂价,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季节浮动价格,即:冬季(1--3月、11月、12月)为1.00元/立方米,夏季仍按现行价格0.95元/立方米执行。 2、天然气出厂价实行季节性浮动后,经营环节成本上涨因素由经营企业自行消化,不得借机提价。 3、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注意发展夏季用户和积极引导用户均衡用气,以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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