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菜市场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宁波市菜市场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菜市场的建设,规范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举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宁波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菜市场是指进行菜篮子商品零售、批发的市场、超市。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开办和管理菜市场,在菜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在菜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和服务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平等竞争、文明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贸易局是政府菜市场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章菜市场规划
第六条中心城菜市场规划由市贸易局会同市规划、计委、建委、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
施。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制订相应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贸易局备案。
菜市场规划原则上每五年修编一次,与国民经济计划相一致。
菜市场规划一经确定不得改变,遇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须由贸易、规划部门会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菜市场规划应体现以下原则:
(一)方便居民生活。菜市场的设立、规模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做到合理布局。
(二)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相适应。随着经济的发展,要不断提升菜市场档次。近期发展规模适宜、设施完整、环境良好的室内菜市场,逐步向净菜化、超市化、连锁化发展,消灭马路市场。
(三)新建菜市场应与社区商业中心相配套。
第八条菜市场规划标准:
(一)菜市场以居住区、居住小区为基本单元,一般以1-3万人口,每千人25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
(二)菜市场服务半径500-1000米,根据道路、河流、铁路等分割因素,可适当调整;
(三)菜市场停车场必须满足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四)菜篮子商品批发市场建设选址、建设规模等由市贸易局、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菜市场建设
第九条菜市场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并与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菜市场建设应符合交通、消防、环保、卫生及物业管理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已经占用的,要限期迁移。
第十一条菜市场建设项目经菜市场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办理立项、土地征用、工程建设等手续。
大、中型菜市场项目在新建、改建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涉及市场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扩初会审和竣工验收,须由菜市场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经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新建菜市场应按星级市场的硬件标准建设,在中心城新建的应具备二星级以上的硬件标准,原有菜市场改建、扩建的,也应达到相应标准。
第十三条菜市场建设,视同公建配套工程,有关规费给予减免优惠。
政府应设立菜市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贴息和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对布局不合理、不符合规划及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等的菜市场(特别是马路市场、临时市场),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关闭。
第十五条已建成的住宅区未配置菜市场,居民买菜不便的,由城建、规划部门安排合适地块或置换现有房屋用途,举办菜市场。
第四章菜市场开办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和外商均可依法申请开办或参与开办菜市场。
引导、鼓励和扶持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参与菜市场的建设和改造。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实力雄厚的内、外资企业,发展连锁菜市场。
第十七条开办菜市场(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菜市场专项规划;
(二)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和相应的资金;
(三)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卫生、环保和物业管理条件;
(四)有相应的市场内部管理机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菜市场举办者要与菜市场主管部门签订菜市场经营责任书,保证履行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违反规定的由菜市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愈期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举办菜市场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举办者的申请报告;
(二)菜市场行业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三)场地使用证明或租用协议;
(四)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市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
第二十条按照规划定点建设、开办的菜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已经改变的,要限期恢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菜市场的场地和设施,不得擅自迁移菜市场。
第五章菜市场举办者
第二十一条菜市场举办者应建立健全市场管理服务机构,认真履行市场管理职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菜市场举办者向经营者提供营业用房或摊位,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与经营者签订使用场所、设施的租赁合同,明确场地的面积、租赁期限、租金、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及双方其他义务。同时,应明确举办者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所出售的商品质量负有管理义务,承担管理责任,并承担先行赔偿方面的责任。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菜市场举办者可依法终止其租赁合同,不准其入场经营。
第二十三条菜市场举办者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场经营设施、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证符合规定标准;
(二)全面负责市场内部的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对由于菜市场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对市场周边的环境、卫生、治安、消防、交通等造成的影响,应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商品退换制度,负责对入场商品的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建立重要食品货源台帐,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四)根据国家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市场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治安保卫、消防安全、计量器具管理、消费者投诉等规章制度,督促经营者依法经营,文明服务;
(五)自觉接受消费者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协助政府市场管理部门做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六)建立消费者投诉站、服务台、公告栏、宣传窗及广播宣传系统,并做好服务咨询工作。
(七)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各类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菜市场举办者可依契约向进场者收取一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经营者在市场内从事违法行为,菜市场举办者可扣除一定比例保证金,也可利用保证金向消费者实施先行赔偿。
菜市场举办者有权就向消费者实行先行赔偿部分向经营者追偿。
保证金应设专户储存,不得他用。菜市场举办者与经营者终止租赁关系时,保证金应退还经营者。
第六章菜市场经营者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菜市场有关规章制度,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提倡文明经商,优质服务。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应持有营业执照和进场交易证,在菜市场核定的位置亮照(证)经营,禁止跨(扩)摊或流动经营,不得在场外设摊交易。商品陈列要求整齐美观,明码标价。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必须持有《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经营者不准销售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商品和国家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次充好、掺假使杂;
(二)短斤少两,或将包装、捆扎物计入商品净重出售;
(三)侮辱、谩骂消费者或吵闹、起哄扰乱市场交易秩序;
(四)故意损坏市场设施;
(五)在市场内乱停车辆、任意堆放物品;
(六)随地乱扔垃圾或倾到废水;
(七)赌博、打架斗殴;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应对出售的商品负责,发现质量问题应给予调换或退货,份量不足的应当给消费者补足份量或退款。
第三十条经营者应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设施租赁费。经营者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
第七章菜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菜市场建设和发展规划;协调、指导、监督菜市场的建设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菜市场规划实施;制定菜市场硬件设施和卫生、物业管理等标准。
第三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准入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商业欺诈及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营企业、经营户卫生许可证发放,进场商品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安部门负责市场的消防治安管理,根据治安管理的需要,在大型菜市场设立公安执勤室,加强对菜市场的治安管理。
第三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菜市场外围环境治理,依法取缔非法形成的马路菜市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设立值勤室。
第三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菜市场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菜市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及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税务部门负责菜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需要在菜市场设置税务管理机构或派驻税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菜市场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督促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菜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菜市场举办者未经登记擅自举办、迁移、合并、撤销或改变菜市场使用功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在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造成经营者或消费者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