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重新核定国道312线永山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报告》(甘交财[2002]50号)收悉。国道312线永山公路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国道312线永山段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项目的批复》(甘财综发[2000]65号)批准立项。永山公路全长117.8公里,分两期工程实施,一期工程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以《关于国道312线永山段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2000]188号)文批准试行收费,试行至二期竣工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目前永山公路二期工程已完工,符合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具备收费条件。现将车辆通行费试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1、小车(含6座及6座以下小型客车)按0.35元/车·公里计收; 2、2吨以下(含2吨)以内的各类客、货车按0.55元/车·公里计收; 3、2--5吨(含5吨)以内的和类客、 货车按0.80元/车·公里计收; 4、5--10吨(含10吨)以内各类客、 货车按1.25元/车·公里计收; 5、10--20吨(含20吨)以内各类车辆按1.60元/车·公里计收; 6、20吨以上各类车辆按2.00元/车·公里计收。 车辆通行费根据车型和行驶里程,货车按出厂时核定载重吨位计收,客车按出厂时核定座位计征,每10个座位折合1吨计费。收费金额以元为单位,有小数的按四舍五入进位至元。 频繁过往车辆通行费优惠措施及逃漏通行费车辆管理办法另文下达。 二、本通知自2002年12月份起试行,试行期二年。试行期间交通部门要做好监测,注意收集有关资料,试行期满前2个月由你厅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正式核定。 三、收费单位要加强管理,文明执法,接本通知后请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四、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国道312线永山段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2000]188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