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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冀价工字[2002]9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物价局:
我省药品价格管理工作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领导下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对此根据国家计委和我省有关规定的精神,现将药品管理工作中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药品价格实行销地定价政策。凡进入河北省销售的药品,一律以河北省物价局发布的药品价格正式文件为依据,外省市价格主管部门签发的价格文件一律无效。所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凡未到河北省物价局办理价格审批手续的,不能在河北省进行销售。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近期要对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向省局报告。 联系电话:省物价局工价处0311--704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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