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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总量和布局规划》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文化厅

【发文字号】 浙文市[2002]6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市、区)文化局:
现将《浙江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总量和布局规划》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总量和布局规划
为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力度,引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规模化、连锁化、专业化、品牌化方向发展,保障我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3号令)、《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2]4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总量和布局规划。 一、总量和布局规划的指导思想 我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总量和布局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从严审批、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优化结构。严格控制经营场所数量单一增长,要按照严批、严管、严控的原则,通过总量与布局规划,逐步解决我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存在的经营规模小、服务水平低,以及部分地区经营场所数量过多、布局不尽合理等严重影响和制约我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健康有序发展的问题。 二、对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行总量控制 我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需求、消费水平、常住人口等因素确定总量和布局。 积极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连锁经营企业分为全省范围连锁和省辖市范围连锁两类。连锁企业的发展实行总量控制,从严审批,防止过多过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总店、直营门店不受当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总量限制。鼓励以兼并、收购的方式改造当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近期,除设立连锁直营、加盟门店外,各地暂不新批其他经营方式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加强市场监管,关闭到达中小学周围最近的路程200米范围内和设立在居民住宅楼(院)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规模较小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同一个营业场所、同一个信息接入方式的形式合并为一个企业。 三、明确职责落实任务确保总量控制目标的实施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重视和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发展的宏观调控,认真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根据我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总量和布局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总量与布局规划。部分地区现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数量超出总量和布局规划要求的,在制定总量和布局规划的过程中,要提出压减措施和计划,并在2005年底以前必须符合规定的总量和布局要求。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于12月15日前将总量控制方案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并由市文化行政部门于12月20日前汇总,报省文化厅核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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