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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强制戒毒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闽价[2002]费64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 核定全省强制戒毒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2002]费646号2002年12月20日)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提请重新核定全省强制戒毒所收费标准的函》(闽公函[2002]268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国务院令第17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近二年来的执行情况,并考虑到强制戒毒人员治疗阶段的特殊性。为使我省强制戒毒收费便于操作,并规范收费行为,就我省重新核定强制戒毒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实行分阶段核定收费标准。强制戒毒费收费标准按每人每期前3个月4000元标准收取,从第4个月起,每增加1个月另增加收费500元。 二、强制戒毒收费开支的范围。包括治疗费(含药品费、检验费、护理费、戒毒人员自伤自残抢救治疗费等)、生活费(含伙食费、床位费、日常生活用品和被服费等)。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三、对自愿戒毒人员和自愿选择高级戒毒病房[每间3人(及以下)居住,独立配备彩电、沙发、钢丝床垫、卫生间、洗浴设备等]人员,在与强制戒毒所签定协议的情况下,其治疗费和生活费可由强制戒毒所与自愿人员或其家属协商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人.月。 以上收费标准从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止,收费执行期限2年。2002年10月至12月31日仍按闽价[2002]费字358号文执行。各地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所应严格按省定收费标准执行。凡各地已自行出台的收费标准应一律同时废止,否则按乱收费查处。 各地强制戒毒所对强制戒毒收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要及时到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办理《福建省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公开收费文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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