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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务员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黑价联函字[200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审核全省公务员培训班收费标准的请示》(黑人函[2002]313号)收悉。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1]57号)中有关规定,现对公务员培训班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公务员初任培训班收费标准为180元/每人,每期120学时; (二)公务员任职培训班收费标准为420元/每人,每期280学时; (三)更新知识培训班收费标准为120元/每人,每期80学时; (四)县(区)长培训班收费标准为1080元,每期720学时。 上述收费标准包括学员接送站和市内通勤费用。 二、各类公务员培训费用由承担培训任务的省行政学院负责收取。 三、收费单位要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资金按规定要纳入省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在收费窗口公示具体收费标准,接受学员的监督。 四、此项收费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届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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