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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交通厅关于继续执行驾驶员考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交通厅

【发文字号】 黑价联字[2002]1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
根据我省驾驶员现代化考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现对机动车驾驶员考验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现代化考验收费标准继续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交通厅《关于规范驾驶员考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1999]7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非现代化考验收费标准仍按省公安厅、财政厅、物价局黑公(交)字[1994]14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驾驶学科:20元科/次;场内驾驶:160元/次;道路驾驶:160元/次。 三、驾驶员考验收费的内容包括车辆、场地使用费用和考前的一次全程练习费用。学员可以免费补考一次。 四、各地车辆管理所在机动车考验达到现代化管理水平后,需经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共同认定合格并下发《现代化驾驶员考验场认定合格通知单》后才能执行现代化考验收费标准。未经认定的一律执行非现代化考验收费标准。认定工作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五、此通知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至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此期间如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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