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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国道主干线白兰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甘价费[2002]3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国道主干线白兰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报告》(甘交财[2002]54号)收悉。国道主干线白银至兰州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白兰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项目的复函》(甘财综(2002)105号)立项。白兰高速公路全长58.973公里,符合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具备收费条件,现将白兰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1、小车(含6座及6座以下小型客车)按0.35元/车·公里计收; 2、2吨以下(含2吨)以内的各类客、货车按0.55元/车·公里计收; 3、2--5吨(含5吨)以内的和类客、货车按0.80元/车·公里计收; 4、5--10吨(含10吨)以内各类客、货车按1.25元/车·公里计收; 5、10--20吨(含20吨)以内各类车辆按1.60元/车·公里计收; 6、20吨以上各类车辆按2.00元/车·公里计收。 车辆通行费根据车型和行驶里程,货车按出厂时核定载重吨位计收,客车按出厂时核定座位计征,每10个座位折合1吨计费。收费金额以元为单位,有小数的按四舍五入进位至元。 频繁过往车辆通行费优惠措施及逃漏通行费车辆管理办法另文下达。 二、本通知自2002年12月份起试行,试行期二年。试行期间交通部门要做好监测,注意收集有关资料,试行期满前2个月由你厅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正式核定。 三、收费单位要加强管理,文明执法,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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