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增值税防伪系统专用设备培训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供货单位向用户提供必要的设备使用培训,所需费用应由供货单位承担,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培训费等任何费用:现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取消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技术培训费260元的规定,《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技术培训费标堆的通知》(苏价费[2002]287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