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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1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2年11月28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将《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实行技术资格年度审查制度”、第十九条“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技术中介活动,必须持同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颁发的《技术中介许可证》,《技术中介许可证》由省科学技术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未取得《技术中介许可证》从事技术中介活动的,责令其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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