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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02]55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调整变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津统函[2002]3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初级和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每人每科43元(含国家统计局收取的每人每科11元),不再另外收取报名费。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请你局通知收费单位到相关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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