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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案件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京价[检]字[2002]44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淀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案件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海计价(法)字(2002)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计价检字[2001]938号)第三条规定:“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二、案件审理委员会原则上应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行政领导主持,也可以由其授权其他主要领导主持。特此批复。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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