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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自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


【颁发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皖价费[2002]3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教育厅:
省自考委、教育厅《关于要求恢复自考报名费的紧急报告》(皖考委[2002]7号)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协调会议的意见,同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继续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2000]16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每人每科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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