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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公务员辞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津人任[2002]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完善公务员辞退制度,根据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解决我市公务员辞退工作中遇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辞退费的标准 根据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将国家公务员辞退费的发放标准由目前每人每月185元调整为每月344元[计算公式为:(公务员办事员最低工资标准+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 二、辞退费的发放 符合辞退费领取条件的人员,由做出辞退决定的机关按应发数额将其辞退费一次性转给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档案保管机构)。被辞退人员在接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持《辞退通知书》到该机构办理登记及存档手续后,按月领取辞退费。 三、人事档案的转递 公务员被辞退后,原所在单位要在15日内将被辞退公务员的人事档案转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存档费由被辞退人员本人支付。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务员辞退工作,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抓好每个环节,确保公务员辞退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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