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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地下开采非法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2]2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明确整治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安监管一字[2002]12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明确我市地下开采非法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经自治区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一律停止生产;安全整治工作必须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需要恢复生产的地下开采非煤矿山,由市政府组织验收合格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再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验收合格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对不经自治区整治验收合格未按规定权限批准而生产经营的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一律视为非法生产,市政府将予以取缔;至今仍以停代整或拒不停产整治的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一律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吊销其所有执照。 四、对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停产整治验收工作要严格把关,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检查验收,验收组成员要对验收结果签字负责,对未通过市级检查验收而申请自治区验收的,按以停代整或拒不停产整治处理。 五、时间安排和相关要求 2002年底前为市级整治验收时间;2003年3月底为自治区验收时间;提前完成整治的可以申请提前验收;2003年4月底后,自治区不再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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