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收回海珠区革新路新民大街42、44号广州第二橡胶厂现用范围(即原新民大街38号之二、40号、50号、52号,新民一街10号、12号、22号,合众路5号、7号、9号及部分未列门牌房屋数间)地段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须于2002年11月25日起2003年5月27日止拆迁完毕,以腾出土地兴建商品住宅(住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由广州市达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拆迁人)自行实施拆迁。 二、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及使用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迁出。 三、拆迁当事人必须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就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四、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工作必须佩戴房屋拆迁工作证。否则,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谈有关房屋拆迁事宜。 五、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拆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一方可提出申请,由我局依法进行裁决。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