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省漳泽水库供水价格调整的函》(晋水财经[2002]43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经研究,同意对漳泽水库供工业消耗水及公益事业用水价格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分步实施”的原则,适当调整供水价格。漳泽水库供工业消耗水价格由现行每方水0.40元调整为0.60元;供公益事业用水价格由现行每方水0.32元调整为0.50元。其它用水价格仍按省物价局晋价工字[1996]第357号通知规定执行。 二、调整后的价格从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