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中石化股份公司广西分公司、中油股份公司广西销售分公司关于规范我区成品油销售明码标价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中石化股份公司广西分公司、中油股份公司广西销售分公司

【发文字号】 桂价查字[2002]5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市、县物价局、中石化、中石油广西分公司所属各分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第8号令)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桂价查字[2001]305号)的精神,为规范我区成品油销售价格行为,强化行业明码标价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我区成品油销售市场的明码标价进行全区统一规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区范围内的国有、集体、个体等各种经济成分构成的对外营业加油站;各类挂靠形式对外营业加油站;中直对外营业加油站;陆地、海上、江河对外营业加油站,应按照本文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行业价格自律,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 三、成品油销售明码标价采用价目牌、价格表、标价签等形式。各种明码标价形式统一由自治区物价检查所监制。未经监制,任何集体、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四、明码标价应做到标明商品的品名、规格、型号、单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必须按规定及时调整。 五、各种明码标价形式均须公布价格监督电话12358。 六、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