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九条中的“《统计检查员证》”改为“《统计执法检查证》”。 二、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