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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邢东热电厂上网电价和邢台市地方小火电影销售电价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冀价工字[2002]9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邢台市物价局:
你局邢价工字(2002)第40号《关于调整邢东热电厂上网价格及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将邢东热电厂上网电价和邢台市地方小火电销售电价调整如下: 一、邢东热电厂上网电价由每千瓦时0.335元调整为0.355元(年发电利用小时6000小时),并停止对该厂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二、受上调邢东热电厂上网电价影响,将邢台市供电公司及各县电力企业销售的地方小火电,直供电价(对用电户的销售价)由每千瓦时0.41元调整为0.42元;趸售电价由每千瓦时0.355元调整为0.365元,并请你局每年清算一次,报告省局。 本通知自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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