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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中准价格安排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沪价商[2002]0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车用液化石油气经营公司: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现将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的零售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通知如下: 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中准价为每升1.98元,上、下浮动幅度为5%。 以上通知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请各经营企业将执行的具体价格及时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附:各区(县)物价局地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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