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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铁路运输粮食过程中植物检疫收费问题的答复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黑价经函字[2002]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植检植保站:
最近,我局接到省政府转来的你站《关于我省粮食调运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经研究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铁路运输粮食过程中植物检疫费问题答复如下: 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哈尔滨铁路局《关于规范在铁路运输粮食过程中有关收费的通知》(黑价联字[2002] 81号)文件中暂停征收植物检疫费是指在铁路运输环节中铁路部门不得代征植物检疫费。植物检疫费不得在铁路运输环节中收取,只能在检疫过程中收取。植物检疫部门要按规定项目检疫,不检疫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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