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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函[2002]48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函》(粤卫函[2002]291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适当调整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省级由每例1800元调整为4000元,地市级由每例1200元调整为3000元。 取消县级鉴定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负担。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鉴于此事社会比较关注,各级物价、卫生部门以及医学会等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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