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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失效]


【颁发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根据《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省政府令第198号),现予发布《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长季允石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商品 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市场名称必须规范,每个市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享有专用权。” (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加挂市场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上述规章条文顺序变动的,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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