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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省政府令第198号),现予发布《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长季允石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质量 认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质量认证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注册实习审核员以上资格;认证咨询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注册实习审核员以上资格或者经质量协会注册的质量认证咨询人员资格。” 上述规章条文顺序变动的,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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