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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本市法规中有关期间规定的解释


【颁发部门】 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法规中有关期间规定的解释》已于2002年9月26日经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本市法规中有关期间规定的解释 (2002年9月26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本市法规中有关期间规定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中,十日以下(含十日)以日为单位的期间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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