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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黑建设[2002]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地建设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
现将《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黑价经字[2002]2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建设局要认真做好施工图行政审查工作,坚持审查程序,由专人履行审批手续。未经行政审查,不得委托审图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经行政、技术审查合格后,方可颁发审批证书。 二、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技术审查中要严格收费标准,不得压价和超标准收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建立健全中介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作好中介服务的各项工作。 附件: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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