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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第5家金融保险企业全省统一调剂使用业务执行费、业务宣传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02]3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文件精神,结合企业自身要求,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2002年度的业务执行费、业务宣传费按税法规定的比例统一在省级计算,据实扣除,超过标准部分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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