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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中英文明码标价签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闽价[2002]检64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要求,经过广泛调查和征求经营者的意见,我省现有标价签格式设计已不适应需求。借鉴兄弟省的做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起对商品和服务实行中英文标价签(价目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新版商品和服务价格标价签为中英文同时标示,商品签包括商品标价签和降价标价签。收费或服务价格明码标价所标示的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主要内容名称应同时标示为中英文,并标注价格举报电话12358和监制单位。 二、商品标价签和降价标价签,设区市所在地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2003年12月底前全省各县市全面启用,收费或服务价目表要陆续更换。各设区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计划,分期分批抓好落实工作。 三、有关标价签的管理、监制工作仍执行原规定。全省推行新版标价签工作的组织实施由省物价局检查分局负责。 四、各地在推行新版标价签过程中要加强服务意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1、新版商品标价签式样(略) 2、新版降价商品标价签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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