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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02]6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我市市直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费负担,根据公务员医疗消费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现对《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郑政办[2002]1号文件印发)作如下调整: 一、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其住院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其补助标准调整为: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90%,副县级(含已退休)人员补助95%,正县级及其以上(含已退休)人员98%;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个人自负部分补助60%;超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补助90%。 二、个人账户铺底资金补助年限由2年改为3年。 三、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患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种病、重症慢性病,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助:在职职工补助60%,退休人员补助70%,副县级及其以上(含已退休)人员补助80%。 四、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除个人负担部分外,医疗补助金额由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按规定直接对医院结算;享受医疗补助的特种病、慢性病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特种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到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报销。 上述调整内容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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