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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成都旅游客运中心收费标准的函


【颁发部门】 成都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成价函[2002]3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调整成都旅游客运中心客运代理费的请示》(蓉汽运[2002]经营字第018号)收悉。为提高客运档次,适应旅游市场发展的需要,该中心投入资金加大了其软硬设施建设。具备了智能、快速的运输服务设备及富有特色的景区宣传设施,为旅客创造了舒适、安全的候车环境。该中心为一级客运站,并获得交通部部级文明客运站称号。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川价工[2002]206号文的批复精神,同意调整该站的收费标准为: 1、客运代理费:按客运运费的9%收取。 2、旅客站务票:30公里以内0.5元/票,30公里以远(含30公里)2.00元/票。 3、其他收费:按市交通局、市物价局成交发[1997]432号文的规定执行。 此标准从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开始执行。该站收到此文后,请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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