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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我省勘察设计单位继续实行工效挂钩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事厅

【发文字号】 闽建设[2002]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建设局、财政局、人事局:
我省勘察设计单位第三轮工效挂钩时限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经研究,同意勘察设计单位从2002年1月1日起继续实行工效挂钩,挂钩期限三年。具体挂钩办法仍按闽建设[1996]15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请继续实行工效挂钩的勘察设计单位尽快提出方案,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建设、人事、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事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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