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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3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津劳局[2002]4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中央驻津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03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680元。 二、2003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的最高标准为3500元。 三、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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