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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两节”期间液化气批发价格(码头交货价)实行报备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榕价商字[2002]7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石油有限公司、福州发达燃料石化有限公司、福州市恒源液化气有限公司:
液化气价格涉及千家万户,临近元旦、春节,液化气零售价格是各级政府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为科学制定液化气价格,决定从2002年12月20日起至2003年2月28日期间对液化气批发价格(码头交货价)实行旬报制度,请你们在此期间指定专人于每旬的第一天(即1日、11日、21日)直接向市物价局综价处报备当日批发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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