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尾矿库安全评价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闽价[2002]服6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设区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福建省尾矿库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函》(闽安监矿山[2002]100号)收悉。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20号令发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尾矿库每5年必须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规定,为有利该项工作的开展,经研究,现就福建省尾矿库安全评价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尾矿库安全评价收费为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尾矿库安全评价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从事尾矿库安全评价业务的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见附件)。本通知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和被委托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商定。
三、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四、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物价、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后,再根据执行情况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附件:1、尾矿库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略)
2、尾矿库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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