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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提高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工[2002]40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和省政府的要求,我省已经实行了城乡居民用电、非居民用电同网同价,减轻了农民的电费负担,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为保证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顺利推进,妥善处理同价后造成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亏损的问题,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对各地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审核情况,为保证农村供电所的正常运行,确保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实施,按照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适当提高2002年度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标准(准见附表)。 二、上半年省下达的临时性低维费补贴额,在年度低压电网维护费中相应扣减。 三、省电力公司要抓紧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供电公司必须按《江苏省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2]333号)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表:各地农村低维费标准表 单位: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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