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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引额济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文字号】 新计价费[2002]19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新疆额尔齐斯河流域建管局、克拉玛依市、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计委(物价局)、水利(务)局,兵团计委、水利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兵团农十师184团用水有关问题会议纪要》(新政阅[2002]57号)的精神,自治区计委、水利厅、兵团计委、兵团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引额济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及管理办法的意见,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引额济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努力做好引额济克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工作 引额济克工程是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是跨地区、跨流域的大型水利工程,是确保克拉玛依石油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以及带动沿线农业开发重要的基础设施,它对促进西部大开发,实现我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克拉玛依市、额尔齐斯河建管局、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农十师为保证引额济克工程的正常运行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工程通过几年运行,对改善沿线的生态环境,农业开发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已初步显现。引额济克水利工程作为长期受益的水利工程,现阶段存在着一些困难,主要是由于各地经济开发程度和承受能力等原因,造成工程建成后在管理运营和补偿机制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政府所定水价偏低,运行管理费用难以保证;另一方面,沿线经济开发相对滞后,用户承受能力有限。造成用水量没有达到设计水量,工程效益不能够充分发挥。因此,各方面从经济发展的大计着想,顾全大局,着眼长远,克服目前存在的暂时困难,从保证工程运行和促进经济建设入手,互谅互让,加快干渠以下水利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二、引额济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有关问题 (一)落实自治区党委2001年第十四次书记办公会议纪要(新党书[2001]14号)所形成的基本原则,顶山供西干渠的供水价格和沿线、克拉玛依工农业基本水量不变。 (二)为完善水利工程补偿机制,将西干渠纳入自治区防洪体系。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2002]11号文件规定,在定价管理上,总干渠、西干渠的供水价格由自治区计委会同自治区水利厅管理,风城水库以下的水价仍由克拉玛依市管理,报自治区计委备案。 (四)兵团184团、和丰、黄花沟灌区的临时水价暂定在0.07元/方,计量点为西干渠各分水口,从2003年度开始执行。 (五)2000年和2001年,184团应按规定向西干渠交纳水费404万元,已交水费125万元,对所剩余的279万元,逐年偿还。 (六)今后几年,沿线农业用水水价参照自治区党委新党书[2001]14号纪要规定的每年上调1分执行。 (七)引额济克工程沿线各供用水双方必须签定供用水合同,维护良好的用水秩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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