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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赣计收费字[2002]12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老龄办:
你办《关于核定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制作工本费的函》(赣老龄办[2002]25号)收悉。 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精神。《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核发和管理,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批复如下: 《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红色、绿色两种)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对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中第十九条规定的老年人实行免费发放。工本费主要用于《优待证》的印制、核发、管理等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核发范围为60岁以上自愿申请办理《优待证》的老年人。 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前20日内,持批文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方可执行。上述收费属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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