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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政府管理事权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发[2002]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公司,各厂矿企事业单位, 各机关、团体、学校、医院,各驻并单位,驻并部队:
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对我市率先发展的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并发[2002]32号),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发展环境,不断增强我市的综合竞争能力,加速推进我市工业化、城市化建设,按照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级管理、责权统一、重心下移的原则,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明确划分了市县两级政府的行政管理权限。经2002年12月4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并报市委同意,决定对涉及47个部门的435项事权,除已取消43项及另有56项需请示上级外,共计228项行政管理事权(占实际要求下放事权总数的58.1%)下放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两区”)和各县(市、区)。其中:授予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113项(市级综合经济管理权21项、部分行政管理权92项);授予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审核、管理权115项。现就做好下放事权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认真做好各项事权下放工作,是实现优化发展环境的关键。市直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各项事权下放的落实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实行领导责任制。 今年年底前各项事权下放全部移交到位,明年1月份正式开始运行。要认真做好各项相关业务的指导工作,积极为基层出谋划策、提供一流服务,主动协调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新 问题。对移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确保交接工作顺利实施。“两区”和各县(市、区)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地做好接收工作。 二、严密组织、确保落实。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好建章立制工作,将下放的事权用好、用到位,保证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同时,要本着“有利于基层发展,服务于基层建设”的原则,将能下放到基层的事权尽可能下 放到基层,进一步完善基层政府功能,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 市直各部门凡已下放的事权,从2003年元月1日起不再履行。涉及事 权下放的部门,2002年底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 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对其所下放的事权提出具体实施办法,以正式文件行文通知“两区”和各县(市、区) 。同时要与“两区”和各县(市、区)签订委托授权书,以确保事权下放落实到位。各部门 事权下放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编办备案。 附件1: 下放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事权项目 一、综合经济管理权:(21项)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求备案)(6项) 1、区内基本建设、产业发展、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社会事业等项中长期发展计划的 制定和组织实施。 2、区内企业向国家、省申报有关项目计划及对计划项目的实施、协调监督。 3、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三资企业”项目,下达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年度计划。 4、核发《入区项目投资许可证》。 5、区内基建项目、技改项目和“三资企业”可行性报告的核准。 6、审批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立项。 市经济委员会(1项) 7、审批3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技改项目立项。 市财政局(11项) 8、区内财政管理。实行一级预算、一级金库。 9、实行独立的财政预、决算体制,自行编制开发区财政年度预决算。 10、区内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鉴定、变动和纠纷调处及股权管理。 11、按照分级监管的体制,决定或批准区内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和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审批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的重大问题。 12、组织清算和监缴被撤销、被解散的区内企业的国有资产。 13、对区内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进行监管,监缴区内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14、区内国有资产评估、确认。 15、监管、指导区内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 16、区内会计工作的管理。 17、区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 18、区内政府集中采购。 市科学技术局(2项) 19、区内科技发展计划的组织实施,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申报火炬计划和工业科技攻关计划 项目。 20、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审、推荐和年检及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的申报和推荐。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1项) 21、审批区内外资企业合同章程。 二、部分行政管理权(92项) 市委组织部(2项) 22、对市直部门派驻两区的办事机构,其主要领导由管委会主任与派驻单位共同提名,高新 区党工委与派驻单位共同考察,由两区管委会任免。 23、两区管委会中层干部由管委会主任提名,党工委考察、主任聘任和解聘,报市委组织部 备案。 市委宣传部(1项) 24、区内精神文明单位评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项) 25、审批调整区内设机构。 26、审批区内事业机构,报市编办备案。 市教育局(1项) 27、管理区内教育事业。 市公安局(1项) 28、检查区内消防应由管委会同意后进行。 市人事局(6项) 29、引进区内所需人才,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保证落户指标,由公安部门办理落户。 30、审批区内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子女“农转非”。 31、按照人员工作性质、岗位和业绩自行确定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32、管理区内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 33、审批区内工作人员工资。 34、区内人才交流机构可执行市人才交流机构的相关职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项) 35、管理区内企业的就业、劳动合同、工资、职业技能开发等劳动工作,依法处理区内劳动 争议。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10项) 36、区内建筑市场和建筑行业的行政管理。 37、区内各类建设工程的报建、设计(包括环保设计)审批。 38、核发区内《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39、核发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0、区内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管理、劳动统筹保险、施工现场综合考证、施工纠纷协调等管理。 41、办理区内《中标通知书》备案手续。 42、出具区内《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3、区内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44、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合同。 45、行使市行政执法局的相关权力。 市卫生局(2项) 46、区内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47、区内卫生事业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项) 48、区内企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8项) 49、依法对区内土地实行分批统征。 50、办理区内国有土地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手续。 51、办理核发区内《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52、办理核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证》。 53、依法实施区内地政地籍管理。 54、监督检查区内土地使用,调处裁决土地权属、使用等纠纷,对违法土地进行行政处罚。 55、区内审批宅基地。 56、拟定区内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环境保护局(7项) 57、区内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核发区内《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58、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59、区内环境保护各项措施的监督落实和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用的征收、使用。 60、管理审批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 61、审批区内建设项目环保设计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 62、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察。 63、区内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市统计局(1项) 64、管理区内统计,独立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市规划局(8项) 65、实施开发区总体规划方案。 66、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核发。 67、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核发。 68、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核发。 69、区内主要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初审。 70、核发区内《开工验线合格证》。 71、审批区内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供热、蒸气等基础设施规划。 72、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 市政管理局(3项) 73、审批区内道路掘路施工。 74、审批区内接修下水管线。 75、管理区内道路图纸审核、组织施工、竣工验收和日常保护。 市园林局(2项) 76、区内绿化规划、绿化实施及竣工验收。 77、审批区内砍伐树木和占用绿地。 市房地产管理局(9项) 78、管理区内房屋产权产籍,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79、管理区内各类房屋拆迁安置,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80、管理区内各类房地产的买卖、租赁、抵押、出让、典当和价格管理等工作。 81、区内各类房地产的广告管理。 82、核发区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83、核发区内《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84、核发区内《房屋自营许可证》。 85、核发区内《房屋租赁许可证》。 86、管理审核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单位行业资质。 市民政局(4项) 87、区内婚姻登记、管理、调解。 88、区内民事调解。 89、区内抚恤、救济。 90、区内社区管理。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1项) 91、区内计划生育管理。 市档案局(1项) 92、区内档案管理及执法。 市物价局(4项) 93、调查测算区内商品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提出调、定价意见。 94、审验区内各类收费管理及收费许可证。 95、审批区内各类收费标准。 96、区内三级以下(含三级)餐饮娱乐业、旅店业等级评定。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2项) 97、审批区内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98、管理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5项) 99、审批区内渣土外运。 100、管理区内市容环境卫生。 101、管理区内环卫设施的规划、设计、安装、拆除。 102、审批区内洗车点。 103、非固定型大型户外广告、标语、设点宣传等管理。 市外事办公室(1项) 104、管理区内工作人员出国、出境。 市地税、国税局(5项) 105、区内各类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区内登记核准的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税收征管,审批、办理 有关税务业务。 106、区内外资企业、三资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107、自印发票审批。 108、发票领购审核(含涉外企业)。 109、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核。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项) 110、审批区内工商注册登记有关手续,管理核准、发放有关证件。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3项) 111、管理区内企业特种设备。 112、管理区内质量技术监督。 113、核发区内行政企业事业单位代码。 附件2: 下放各县(市、区)事权项目 市人事局(5项) 1、县(市、区)属单位专业技术和党政干部家属“农转非”的审批。 2、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核准。 3、县(市、区)属单位人员初、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继续教育证书验证。 4、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初级工技术岗位等级考试发证。 5、各区之间、县与古交市之间人员调动审批。 市地震局(2项) 6、抗震设防的审核。 7、审核不需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 市档案局(4项) 8、县(市、区)属机关、企事业档案目标管理。 9、县(市、区)属档案人员注册、上岗管理。 10、县(市、区)属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11、县(市、区)属企事业档案馆设立资质审查。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2项) 12、辖区部分建设工程项目项目报建、招标、投标、核发中标通知书。下放范围: (1)按区域划分:南外环以南、迎新街以北、东山过境高速公路以东、河西高压走廓以西 的所有工程项目。 (2)按投资金额划分:50万元以下的项目。 (3)按投资性质划分:乡镇和农民个人投资项目。 13、辖区内以下范围的工程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1)宽20米(含20米)以下城市道路两侧的平房建筑工程。 (2)不临街的二层楼房和平房建筑工程。 (3)私有房屋的室外维修和翻修。 市国土资源局(6项) 14、审核辖区内土地复垦规划、复垦方案。 15、辖区内临时用地的审批。 16、审核辖区内国有荒地、荒山、荒滩、荒坡的开发。 17、征收辖区内土地复垦费。 18、区域内审核采掘平面图。 19、收缴征收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占用耕地的耕 地开垦费。 市环境保护局(7项) 20、辖区内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的排污申报登记。 21、辖区内使用茶炉的审批。 22、辖区内饮食、娱乐服务业及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 23、辖区内使用电、煤气、油锅炉的审批。 24、辖区内使用10T(含)以下燃煤锅炉的审批。 25、辖区内总投资500万元(不含)以下轻污染项目的审批,每半年向市局备案一次。 26、辖区内河道污水排放管理。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项) 27、辖区内所属单位人防工程管理。 28、区建设项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5项) 29、辖区内市容临时占道、施工占道的审批。 30、非固定大型户外广告、标语、条幅及设点宣传、展销的审批。 31、审核会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及立面装修。 32、夜景灯饰设置的审核。 33、城市饲养家禽、家畜的审核会签。 市政管理局(2项) 34、施工占用便道堆放材料及经营摊点的管理。 35、城区内宽30米(不含30米)以下道路便道(掘路、接管、机动、非机动车停放、施工占用 除外)的日常管理。 市园林局(3项) 36、公园绿地、道路绿化带,游园、街头绿地的维护管理(汾河公园、迎泽公园、森林公园 、卧虎山公园、动物园、碑林公园、儿童公园除外)。 37、除迎泽东大街、滨河东西路、长风大街外,所有道路绿化、街头绿化、单位绿化、居住 区绿化管理。 38、辖区内园林景点的维护与管理。 市房地产管理局(4项) 39、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的组建、成立,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0、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招投标工作,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1、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管理。 42、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维修基金使用计划、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经济委员会(2项) 43、不需市平衡资源,不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10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的审批。 44、资产1亿元以下的39户市属国有企业、64户集体企业共103户,按工商注册地下放各县(市 、区)管理。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1项) 45、新建废金属经营网点的审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项) 46 、古交市、清徐县、娄烦县、阳曲县辖区内劳动力市场管理。 47、辖区内社区服务业许可证发放。 48、县(市、区)属单位办理下岗失业人员培训。 49、市属劳动服务企业的协调服务。 50、职业介绍机构的核准。 51、开办职业技能和技术等级培训资质(中级以上除外)。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项) 52、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53、造林工作费。 54、矿管费。 55、报废煤矿矿井核准。 市交通局(7项) 56、公路两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公路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或者设施的审批。 57、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审批。 58、拖拉机养路费。 59、农用三轮车、后三轮车机动车养路费。 60、县(市、区)非营业性运输审批(不含危货运输)。 61、交通信息服务开、停业审批。 62、县(市、区)交通运输服务业许可证发放管理。 市民政局(1项) 63、县(市、区)属老年福利资质审批。 市水务局(2项) 64、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65、汾河河道、城市六河河道按区划属地管理。 市农业机械发展中心(6项) 66、农用机械驾驶员考试费。 67、农用机械审核、检验费。 68、农用机械事故处理费。 69、县(市、区)属的农业机械报废。 70、县(市、区)农业机械经营管理。 71、县(市、区)农业机械异动转户。 市公安局(13项) 72、辖区内桑拿业办证审批。 73、辖区内网吧办证审批。 74、县(市、区)属单位刻制公章。 75、辖区内旅栈业特行许可。 76、辖区内养犬许可。 77、科技人员家属农转非落户。 78、落实政策落户。 79、辖区内弃婴落户。 80、辖区内技校招生转户。 81、民办教师转正转户。 82、计生管理员、民政司法助理员转户。 83、县(市、区)大型集会、物资交流展销(览)会、焰火晚会、灯会及大型文娱、体 育等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84、“两无”车辆报废处置。 市农业局(4项) 85、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核。 86、《配种员许可证》发放。 87、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批。 88、动物诊疗合格证审核。 市统计局(2项) 89、辖区内中央、省、市属单位的统计报表。 90、《统计证》发放。 市物价局(4项) 91、县(市、区)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收费发证。 92、自行车存车收费标准。 93、0.30元/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94、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审核。 市教育局(8项) 95、小学升初中的管理、分配。 96、初中阶段社会力量办学的审批管理。 97、企业初中、小学分离的接收管理。 98、漪汾街小学的管理。 99、初级以下教育职称评定。 100、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101、辖区内市属企业初中管理。 102、分级管理中学学籍。 市卫生局(8项) 10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发放。 104、自备水源卫生监督管理。 105、乡(镇)级医疗机构及村卫生所的护士注册。 106、厂矿企事业、人民团体、党政机关、学校等组织设置的内部职工医疗机构的护士注册。 107、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审批。 108、在县区级工商部门注册的与卫生许可证有关的经营、生产就业的卫生许可证审批。 109、驻区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医务所(卫生所)、门诊部、社会办医《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发证。 110、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村卫生所、医务所的审批权。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1项) 111、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1项) 112、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年检。 市文化局(3项) 113、县(市、区)音像市场管理。 114、县(市、区)娱乐市场管理。 115、县(市、区)演出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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