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10日)废止(原因: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4]8号)替代)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2002年12月18日沪劳保就发[2002]47号) 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研究决定,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从二00二年七月一日起作适当调整,调整标准为: 一、现每人每月386元的,提高到408元,每人每月增加22元。 二、现每人每月314元的,提高到332元,每人每月增加18元。 三、上述标准,供区、县参考,各区、县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征地养老人员的实际情况,经区、县政府同意,可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