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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永川市地方电网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渝价[2002]74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永川市计经委:
你委《关于报送永川市地方电网农网改造后还本付息和城乡居民生活及其他类用电同价方案的请示》(永计经价[2002]45号)收悉。按照国家计委和市委、市政府对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统一部署,经我局认真研究,同意在你市地方电力公司供电范围内实现各类用电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宏达电力公司供区全部为农村乡镇,为解决该司第一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还贷资金缺口和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问题,决定对你市电力公司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11.98分,其中用于解决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每千瓦时10.87分。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 二、《永川市地方电网销售电价表》中价格为电力公司对用户的最终电价,其中已含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征收标准及使用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后的电价自2003年1月1日抄见电量(即2002年12月1日起的实用电量)起执行。2000年你委《关于调整地方电网电价的通知》(永计经价[2000]23号)和《关于调整农网改造后农村电价的补充通知》(永计经价[2000]56号)同时废止。 四、电力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你委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并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同价方案顺利实施。对同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永川市地方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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