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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应急移动发电车有偿服务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工[2002]4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京供电公司:
为满足特殊用电需要,保证各类生产经营、商业营运活动不间断供电,规范收费行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应急移动发电车有偿服务费的批复》(苏价工[2002]416号)精神,现就调整你公司应急移动发电车有偿服务费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自愿申请使用应急移动发电车的单位收费标准为每一小时(540KW容量)8000元,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收费。 二、对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活动期间的保电,应免收服务费。 三、本通知自2003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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