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五”以来,我省职业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培养了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也面临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对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投入机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就业准入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影响了受教育者的积极性;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职业教育发展不平衡,部分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较差,师资力量薄弱,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实用人才培养的需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加快我省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各类实用人才的需求,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
1.职业教育为初、高中毕业生和城乡新增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在职人员、农村劳动者及其他社会成员提供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是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已步入新的历史时期,在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湖北能否将区位优势、科教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能否从根本上提升农产品的质量和实现产品的加工转化,能否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实现富民强省的目标,关键取决于生产第一线劳动者的素质。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是实施科教兴鄂战略、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湖北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人力资源开发的必然要求,是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劳动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务必从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认清职业教育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确立职业教育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
2.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为突破口,以提高劳动者专业技能和创新精神为重点,坚持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教育创新,坚持多层次、多形式发展职业教育,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力争在“十五”期间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终身学习要求,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色鲜明、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3.从现在起到2005年,我省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是:
——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和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的在校生达到80万人左右,力争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重点建设100所在校生规模2000人以上的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建设200个中等职业教育重点专业点。
——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达到35万人左右,其中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规模5万人左右;重点建设10所职业技术学院;建设一批高等职业教育重点专业;继续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接受高等教育的规模;探索发展本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
——广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每年培训农村新增和剩余劳动力300万人次,培训城镇在职职工120万人次,培训下岗失业人员20万人次;90%以上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绿色证书”;职业学校毕业生同时取得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达到80%以上;全省中级技术工人占技术工人的比重提高到50%以上,高级技术工人占技术工人总数的比重达到10%以上。
二、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
4.改革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并逐步完善在省政府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新体制。
在省政府领导下,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职业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并对职业教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省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行业组织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各市、州政府也要建立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强化市(州)人民政府在统筹管理和发展职业教育方面的责任。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促进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制定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发展职业教育提供保障条件;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整合和充分利用现有各类职业教育资源,打破部门和学校类型界限,优化职业学校布局结构,提高职业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和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市(州)、县人民政府对所举办的高、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规模、发展规划、服务面向、经费投入、基本建设和日常管理等方面具有决策权和负有领导责任。
5.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认真落实政府及社会各方面举办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制定优惠政策,充分调动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
发挥政府举办职业教育的主导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在发展职业教育中发挥主导作用,集中力量重点办好起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同时组织、指导并支持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各市(州)要办好1所高等职业学校、1所高级技工学校和2—3所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各县(市、区)要重点办好1所中等职业学校。
支持行业继续办好职业教育。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职业教育的协调指导,并继续办好现有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行业组织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业教育、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相关专业的课程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等工作。在机构改革中职能转变的行业部门,其学校应根据职能转移的情况,由相应的行业部门继续举办。
进一步发挥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企业依法负有实施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与义务,要根据实际需要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强化自主培训功能,加强对一线职工和转岗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形成职工在岗和轮岗培训制度。大中型企业每年培训职工的比例不得少于职工总人数的20%。要加快高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步伐,加强青年技工培训,切实落实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并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学生实习期间,企业应为学生提供必需的生活费用。鼓励企业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与高等学校联合举办职业技术学院,中小企业应依托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工培训和后备职工培养。
积极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经批准开办的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其师生享有与公办学校师生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可以采取出租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等措施,对民办职业学校予以扶持。鼓励公办职业学校引入民办机制,探索“公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制办学”等办学形式,采取新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来发展高等和中等职业教育。
加强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和办学资格要求,与我省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国外职业教育机构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引进先进的职业教育教材和教学方法,有计划地聘请外籍教师任教,组织教师出国培训,提升职业教育的办学水平。鼓励职业学校主动参与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竞争,拓展职业学校毕业生海外就业市场和留学深造渠道。
6.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农村地区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发展的薄弱环节,各地要根据现代农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继续推进农科教结合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建立以县(市)职业教育中心为龙头,乡镇、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基础的三级实用型、开放型的农民文化科技教育培训体系,把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办成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培训与推广、劳动力转移培训和扶贫开发服务的基地。农村职业学校要加强与企业、农业科研和科技推广单位的合作,发挥专业优势,实行学校、公司、农产相结合,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落实“中专-乡镇”、“成校-村组”等合作计划,广泛开展对口帮扶和送教下乡活动;加强初中阶段的职业教育渗透和分流工作,扩大“绿色证书”教育的试点,农村初、高中要开设一至两门实用技术课程,让初、高中毕业生学习一技之长,提高新增劳动力的技术素质;要对进城务工人员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提高他们就业能力和创业本领。
三、加大教育教学改革力度,提高职业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7.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德育工作,大力开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强化文化基础教育、职业能力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重视培训受教育者的专业技能、创新精神和务实作风,提高其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岗位变化的能力,培养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
8.深化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模式。职业学校要适应我省经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劳动力市场变化的要求,及时改造和调整专业结构,增强专业适应性,努力办出特色;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以国家职业资格标准为导向,实现职业资格标准与学历证书教育内容的有机融合,开发和编写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课程和教材。改革教学管理制度,采取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实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创造条件。职业学校要把提高受教育者的职业能力放在首要位置,把教学活动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及技术开发等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强化职业技能训练,增强学生实践应用能力,职业学校学生综合实习一般不少于1学期。加快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充分利用我省教育信息网开展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开发职业教育资源库和多媒体教育软件,为受教育者提供优质职业教育资源。
9.加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建设,积极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培养一批高水平的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职业学校教师每5年内,必须有不少于240学时的时间接受相关专业的培训。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提高学历层次。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实践和考察,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广泛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逐步提高“双师型”教师的比例。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改进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资格评审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纳入特级教师评审范围。深化职业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推行教师全员聘任制和管理人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职业学校校长培训工作,实行校长持证上岗制度。
10.健全职业教育体系,建立人才成长的“立交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的衔接与沟通。加快高等职业学校的建设,扩大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提高高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入高等学校尤其是高等职业学校继续学习的比例,增加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毕业生接受本科教育的机会。全省普通高校本科招生计划的5%用于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高等职业学校要扩大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比例;积极开展本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的试点工:作;适度发展初中后“3+2”分段制和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在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的综合高中试验。建立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的课程体系,避免重复性学习,优化培养过程。高等职业学校招收已取得相应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免除技能考核。全面推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全日制与部分时间制相结合、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努力把职业学校办成面向社会的、开放的、多功能的教育和培训中心,满足求学者就业、升学准备、更新知识、增强技能等多种需要。
四、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推进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紧密结合
11.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凡技术要求高、操作规程严格、直接关系到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健康以及生产安全的行业和工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凡属于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学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优先录用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随意招收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就业的,要责令其纠正并给予处罚。
12.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现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的沟通,逐步实行从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的衔接。省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职业学校特点、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要求,研究确定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鉴定的具体办法。职业学校学历教育的课程和教学内容、教学安排应充分体现相关职业资格的要求,为学生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创造条件。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职业学校所学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相符合的,其毕业生申请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人事、教育行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其资格证书可折算一定的学分,在职业学校修完相关专业的其他学分后,可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13.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管理职业技能鉴定职责,积极面向市场、面向企业、面向各类有求职愿望的劳动者,扩大鉴定范围,完善规章制度,规范鉴定程序,降低鉴定成本,提高鉴定质量。要合理调整鉴定机构布局,集中优势,发挥特长,加快鉴定机构的现代化、规范化、科学化、序列化建设。各市州要重点建设1至2个技术水平高、服务质量好、社会认同度高的综合鉴定基地。劳动保障、人事或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注意发挥和利用条件较好、办学质量较高的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在职业技能鉴定中的优势作用,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避免重复建设。要加强对行业特殊工种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发挥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在鉴定中的基础性作用。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都要成立有专业技术人员、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高级管理人员和名师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加大质量评估和政策咨询力度。
14.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大力开展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自主创业的能力。充分利用社会就业服务体系或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便利条件。鼓励职业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或自主创业。工商、税务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适当减免有关税费,支持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建立学历证书与职业能力并重的用人制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禁止收取职业学校毕业生城市入户费等不合理的费用,切实保障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15.广泛开展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工作。要充分发挥职业学校在师资、设备、教学等方面的优势,广泛开展各种培训,为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服务。各职业学校要克服困难,挖掘潜力,在尽量降低培训成本和培训收费的前提下,减免部分下岗失业人员的学费,对夫妻双下岗的以及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享受“低保”的下岗人员要提供免费培训。各职业学校要积极主动与企业联系,根据企业对人才的需要,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提高培训质量和再就业率。
五、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增加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
16.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步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省政府制定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并依法督促各类职业学校举办者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逐步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监督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从2003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职业学校更新实验实习设备和改善办学条件。省财政应根据财力状况,逐年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各市、州、县财政也要相应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农村成人教育经费定额从年人均0.06元提高到0.3元,由县(市、区)政府筹措和统筹安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经费以及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建设经费。
17.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18.积极利用金融、税收以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生产经营小额贷款。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职业学校用于教学和师生生活的征地、基建,免征水电增容、人防工程、商业网点、城市维护等配套费。
19.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省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不得收取预算外调控基金。严禁向职业学校乱收费。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六、切实加强领导,推动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20.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职业教育在富民强省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把发展职业教育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调查研究,增强服务意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力的政策措施,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把职业教育工作列入领导任期目标,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联系,建立经常性的协商机制,互相沟通信息,主动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眼务;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纳入预算,按规定保障经费投入;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共同促进职业教育和培训事业的发展。调动社会各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社会中介组织和群众团体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作用。健全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机构,加强职业教育理论和政策研究,为职业教育宏观决策和职业学校改革与发展服务。
21.加强职业教育法制建设。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修订和完善职业教育地方配套法规规章。积极开展职业教育法制宣传,增强全民的职业教育法制意识。依法加强职业教育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教育秩序,优化职业学校周边环境,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提高依法治教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督导检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制定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积极探索发挥市场作用和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评估方式。
22.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宣传和表彰职业教育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弘扬“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风尚,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择业观。企业要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特别是高级技工和技师的经济收入。要积极开展各种职业技能、技术竞赛活动;表彰职业教育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支持职业教育的浓厚氛围。